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自動化科技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Institute of Automation Engineers﹝CIAE﹞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共同研究有關自動化科技之原理與應用,以協助我國自動化學術之發展,並臻產業昇級與工業轉型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各學門之自動化相關人力,致力於提昇自動化科技之學術研究,進而推動產業界之應用與研發。

二、綜合國內自動化科技相關人才,成立「自動化科技智庫」,以為政府、企業界決策專業之後盾。

三、舉辦、協辦有關自動化科技之學術研究、講習、訓練、討論、觀摩、展覽等活動。

四、蒐集整理國內外有關自動化圖書及最新發展之資料以供學術及企業 界研究參考。

五、接受政府及公私立機關企業之委託,研究或解決有關自動化相關之問題,並提供專業評鑑與審查之服務。

六、協助學校落實自動化科技教學之研究,協助會員介紹職業。

七、發行有關自動化之各種刊物。

八、與國內、外有關機構、學術團體、企業組織聯繫。促進學術交流。

九、從事其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至三人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五、學生會員:現在國內外公私立高中、職校以上就讀,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凡繳納一定數額常年會費後,得視為永久會員,毋須再繳納常年會費。但其出會再入會時,仍須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前項會員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凡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中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法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會員代表﹞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其欠繳會費一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由理事會決議後予以停權;其欠繳會費二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得視同自動退會。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一百人,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有關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會員會員代表﹞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當選理監事及後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決議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決議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應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擔任。工作人員權則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

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個人會員新台幣二佰元。﹝二﹞團體會員新台幣二仟元整。﹝三﹞學生會員新台幣一佰元。﹝上列各會員入會費均 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一﹞個人會員新台幣五佰元。﹝二﹞團體會員新台幣五仟 元至一萬五仟元。﹝其詳如附表所列﹞。﹝三﹞學生會員新台幣三佰元。﹝上列各會員常年會費於每年元月 底以前繳納之﹞

團體會員常年會費計算標準

類別
常年會費(元)
會員代表人數

各大學、學院、工專、高中職之機械或相關之研究所、系、科等
5,000
1人

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公家機關、軍事單位
10,000
2人

民營中小型企業
10,000
2人

國營事業、省營單位、軍事工廠、民營大型企業
15,000
3人
三、永久會員: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一次繳足十倍常年會費者,得成為永久會員,免繳爾後之常年會費。會員 得隨時提出繳納永久會費之申請。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